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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92352号“鹭岛徐先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00: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096号
申请人:徐达 委托代理人:江苏睿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92352号“鹭岛徐先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较强商标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39241号“鹭岛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元素、识别特征、文字构成、具体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误导相关公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鹭岛徐先生”,与引证商标“鹭岛先生”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鹭岛徐先生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