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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62702号“MAKING LIVES BET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59:54关于第67162702号“MAKING LIVES BET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044号
申请人:阿尔卑斯南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62702号“MAKING LIVES BET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本身具有显著性,能够区分服务来源,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经过在中国和其他地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得以进一步增强。综上,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MAKING LIVES BETTER”,其含义可理解为“制造生命更好的”,申请商标用在医疗保健;矫形装置安装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