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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26928号“上农生鲜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01: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331号
申请人:河南上农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26928号“上农生鲜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78720号“上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80388号“上农嘉年华 CARNIV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作出的第TMZC68226928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还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上农”与引证商标一“上农”、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上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文字“上农生鲜肉”,其中“生鲜肉”使用在除“猪肉食品;肉;猪肉”以外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上农生鲜肉 商标 河南上农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