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810336号“云规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01: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191号
申请人:浙江法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顶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10336号“云规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45065号“云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人在先已有相同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平台即服务(PaaS)、计算机平台的开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云规通”与引证商标“云规”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云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