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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72904号“博尔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02: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997号
申请人:博尔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彩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72904号“博尔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986703号商标、第626330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引证商标二信息、宣传资料、相关宣传和报道资料、引证商标所有人网站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各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或在先权利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申请程序,现为婴儿奶瓶、缝合材料、吊绷带、避孕套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现为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的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仍有效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博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博尔诚及图 商标 博尔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