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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13663号“云香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02: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65号
申请人:浙江宝能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13663号“云香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二、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在业界和消费中具有良好信誉和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276186号“云香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经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中文“云香娘”构成,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云香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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