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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80801号“老农西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05: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531号
申请人:靖远县强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80801号“老农西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81940号“老农酱”商标、第16949005号“老农货栈”商标、第54106243号“老农大红肠”商标、第22328441号“老农瓜果”商标、第26100780号“老农账本”商标、第67827299号“老农果园”商标、第28508726号“老农园”商标、第17500711号“老农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八主体识别部分均包含文字“老农”,其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老农西瓜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