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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55607号“FabContro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09:31关于国际注册第1655607号“FabContro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34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5607号“FabContr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38类和42类指定服务与第34004435号“Facontr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指定商品并非类似商品和服务。申请人的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在市场上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指向关系,并且在业内和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完全可以和引证商标区别。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商标权利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38类、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三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系本案申请商标在第9类的在先权利障碍,但申请人并未对本案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提出复审申请,故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在本案评审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其次,申请商标由“Fab”及“Control”一字排列而成,易被理解为“极好的控制”等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第38类提供数据库、计算机网络、互联网平台以及互联网门户的接入服务、第42类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在第38类、第42类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