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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13151号“高知妈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09: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174号
申请人:厦门九叶星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13151号“高知妈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48700号“高妈妈 KOMA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高知妈妈”作为商标注册,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缺乏显著性,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检索,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搜索“东京”相关词条信息、搜索“高知”相关词条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高知妈妈”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高知妈妈”与引证商标“高妈妈 KOMAMA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外的净化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净化剂等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高知妈妈”组成,整体具有区别于“高知”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高知妈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