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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21054号“好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09: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37号
申请人:何伯厚 委托代理人:武汉汇策之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21054号“好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具备较强显著性,并经持续使用已经具备较强行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是基于第13685588号“好牛”商标的延续性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37718号“NMGHDMY 好牛”商标、第62050689号“NMGHDMY 好牛”商标、第66614257号“NMGHDMY 好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均被驳回,对本案申请商标将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显著特征,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且申请商标为申请人首次注册“好牛”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多枚含有“好牛”的商标在第9类电子产品等相关商品上成功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装箱印制合同及发票、包装箱、鼠标垫订购发票、鼠标垫图片、QQ聊天记录中关于鼠标垫订购需求及在产品中印制“好牛”商标的说明、2019年好牛创意电脑的快递发货单、电脑产品库房照片及视频、好牛电脑发货图片、天猫专营店产品销售截图、天猫专营店官网宣传截图、好牛直播间视频及照片、“好牛说电脑”抖音账号及抖音店铺、好牛电商平台宣传介绍、公司2019、2020年双十一动员大会现场照片、2021年618动员大会现场照片、标注有“好牛”商标的公司文化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尚处于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好牛”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话和智能手机专用支架、扬声器音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好牛”与引证商标一、二“NMGHDMY 好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