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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9376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10:58关于第6799376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466号
申请人:台州海贝尔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驰迈睿企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937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44112号图形商标、第19566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未续展,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强显著性,且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罗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