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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28196号“罗德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10: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227号
申请人:深圳一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8228196号“罗德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扩音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00191号“罗力德 LUOL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152603号“罗德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罗德力 商标 深圳一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