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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65804号“DK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10: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050号
申请人:慕尚国际贸易(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65804号“DK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58537号“迪凯蒙 DKM DECASE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522481号“DUK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超过一年;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超过一年,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任航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D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