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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36916号“北茶屿 BEICHAY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10:31关于第65636916号“北茶屿 BEICHAY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715号
申请人:合肥卡多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36916号“北茶屿 BEICHA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北茶屿”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设计理念,经过广泛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建立起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92710号“茶屿”商标、第37880899号“茶屿”商标、第60408069号“北茶屿”商标、第48918365号“茶屿”商标、第61949094号“茶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书,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影响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商标权。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经营相关合同收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推广资料、商标共存协议书及主体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针对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提出的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均已申请撤回。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予以维持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现处于转让程序中,商标权利人仍为杨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北茶屿”与引证商标三文字“北茶屿”相同,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文字“茶屿”,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豆奶、奶粉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果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三是否转让成功及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实质审查结论。另外,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会引起消费者混淆。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不予采纳。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北茶屿 BEICHAYU 商标 合肥卡多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