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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77121号“事事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10: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109号
申请人:李慧 委托代理人:广州青鼎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77121号“事事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事事顺”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事事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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