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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47294号“9 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13: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588号
申请人:张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47294号“9 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性,且其经过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7063375号“NINE DEGREED 9°”商标、第14358668号“九度药妆”商标、第30631909号“九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9 度”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