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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43490号“多元农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13: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698号
申请人:山东多元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43490号“多元农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830474号“多元”商标、第23576560A号“多元智能儿童学园 M INTELLIGENCE D PARK”商标、第23576560号“多元智能儿童学园 M INTELLIGENCE D PARK”商标、第56126333号“多元拓展 DY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3911群组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冲突、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作为商标具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3911类似群组“旅游交通安排”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对驳回决定中的该部分内容予以确认。申请人放弃上述服务后,其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未构成类似,故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灌装服务、货物递送、货物贮存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停车场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指定使用的停车场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用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多元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