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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53216号“藏龄多多 酒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13: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085号
申请人:新吴区鸿山青恒广告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53216号“藏龄多多 酒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60242573号“㶓 藏龄及图”商标、第59558941号“多”商标、第66409695号“多 五福临门酒”商标、第66071926号“多酒 多多益善 多30”商标、第65810202号“多酒 多3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与引证商标四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藏龄多多 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