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422257号“格桑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14: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30号
申请人:西藏自治区信息资源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22257号“格桑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60246号“格桑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复审的商品为“非电高压锅; 烹饪锅; 厨房用具; 家用或厨房用容器; 家用器皿; 非电气炊具; 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 家庭用陶瓷制品”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60247号“格桑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非电高压锅; 烹饪锅; 厨房用具; 家用或厨房用容器; 家用器皿; 非电气炊具; 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 家庭用陶瓷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该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请求复审的商品为“非电高压锅; 烹饪锅; 厨房用具; 家用或厨房用容器; 家用器皿; 非电气炊具; 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 家庭用陶瓷制品”商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我局在“酒具;茶具(餐具)”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将就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非电高压锅;烹饪锅;非电气炊具”外的厨房用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酒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格桑花”与引证商标二“格桑花”仅字体稍有不同,构成相同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厨房用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电高压锅;烹饪锅;非电气炊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电高压锅;烹饪锅;非电气炊具”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电高压锅;烹饪锅;非电气炊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格桑花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7254526号“EastCrocodile 東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