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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67504号“达摩院机器智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15: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852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达摩院(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67504号“达摩院机器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含有“达摩”,但“达摩”不等于“达摩祖师”、“菩提达摩”,“达摩”已有15种不同含义,宗教含义已极大泛化。目前,已核准登记的“达摩”企业字号有几百个,已核准注册的“达摩”商标有几十个。另外已有大量与本案类似道教/武侠双重人物“张三丰”及佛教用语“菩提”等商标注册,或已被法院认定为不会对我国宗教等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达摩院”不等于“达摩”,“达摩院”不是固有词汇,是臆造词,是金庸小说创造的、代表武学研究最高成就的虚构场所。在中国佛教历史及各大寺院规则中,均不曾有过达摩院的存在,“达摩院”在宗教层面无所指,而一个与宗教无关的、代表武学研究最高成就的场所用语,是不会伤害宗教人士情感,不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创意源于金庸武侠小说,达摩院汇聚世界顶尖人才,致力于基础科学和颠覆式技术创新,与传统领域的宗教区别明显,没有任何联系。而且达摩院经过多年发展,到达世界领先水平,不仅没有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反而提高了中国在世界科学技术领域的地位,提升了中华民族自豪感。申请人请求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阿里巴巴集团介绍、荣誉证明材料、“达摩”释义及介绍、“达摩”及“达摩院”企业字号登记档案、“达摩”商标注册档案、“达摩”旗舰店信息、“张三丰”商标注册档案、“达摩院”国图检索报告、达摩院介绍及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达摩院机器智能”构成,其中“达摩”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申请人请求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事实较为清楚,并无必要进行口头审理,故我局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达摩院机器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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