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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47405号“ASTRUM DESIG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15:33关于第66847405号“ASTRUM DESIG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379号
申请人:东莞市华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科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7405号“ASTRUM DES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968836号“ASTRUM ASSISTANCE ALLIANCE”商标、第14423411号“ASTRUM”商标、第34941718号“AST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ASTRUM DESIGN 商标 东莞市华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