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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86851号“择茶ZECH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15: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149号
申请人:北京贰零粮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李你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86851号“择茶ZEC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06314号“择茶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35434号“泽茶THE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3、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公司发展及产品特点设计而成,其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4、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其在“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在“茶”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可可;茶饮料;甜食;糕点;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料;食用淀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咖啡;可可;茶饮料;甜食;糕点;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料;食用淀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茶”,其注册使用在除“茶饮料”以外的“咖啡;可可;甜食;糕点;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料;食用淀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咖啡;可可;甜食;糕点;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料;食用淀粉”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择茶ZEC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