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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28947号“漫画群星:大集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17: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864号
申请人:上海纵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8947号“漫画群星:大集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漫画群星:大集结”非固有常用词组,系申请人自创,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软件登记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信息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的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漫画群星:大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