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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11723号“异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17: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12号
申请人:伍壹叁茶业(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11723号“异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3310607号“异形”商标、第10340731号“异形 ALI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权利未定。申请商标与第10003617号“异形时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异形”的释义;撤三申请书;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但申请商标“异形”使用在服装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异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