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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1883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19:30关于第6721883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499号
申请人:信阳馨阳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188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64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67108号“斌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718313号“坤清茶业KUNQING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并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实际使用中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及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斌记及图 商标 信阳馨阳茶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