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52166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19:47关于第6752166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432号
申请人:泰顺县文礼书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216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776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内部通讯装置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