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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57399号“SM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20: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235号
申请人:上海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57399号“SM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0003号“SMG 顺美 SHUN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43421号“SM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88096号“SM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50922号“SM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466067号“江特 SM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申请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证据、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相关情况、申请人举办相关活动、所获荣誉、广告宣传、推广活动、参与公益活动、周边产品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