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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64690号“箐山卿作 QING SHAN 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22: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632号
申请人:哈尔滨箐山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企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64690号“箐山卿作 QING SHAN 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理念和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5757号“青山QINGSHAN及图”商标、第11255507号“方成器 器及图”商标、第53280852号“器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侯文健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箐山卿作 QING SHAN 器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