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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86398号“PP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21: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112号
申请人:欧丽珀丝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386398号“PP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在“漂白碱、洗衣粉、清洁制剂、洗洁精、抛光制剂、上光剂、研磨材料、香料、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指定复审商品与第11422895号商标、第12143643号商标、第640632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指定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第121436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漂白碱、洗衣粉、清洁制剂、洗洁精、抛光制剂、上光剂、研磨材料、香料、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除““漂白碱、洗衣粉、清洁制剂、洗洁精、抛光制剂、上光剂、研磨材料、香料、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申请商标复审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无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漂白碱、洗衣粉、清洁制剂、洗洁精、抛光制剂、上光剂、研磨材料、香料、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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