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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99960号“信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23: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061号
申请人:信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99960号“信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65395638号“和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柴玲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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