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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01229号“和金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26: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662号
申请人:山东尚同和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日照佳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01229号“和金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6057号“金丐”商标、第19511341号“金丐”商标、第6102782号“金丐”商标、第6102785号“金丐”商标、第19511193号“金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汉字“和金丐”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和金丐 商标 山东尚同和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