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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0511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26:24
现在电影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呼叫、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并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地域差异明显,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46期上,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教育、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现在电影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