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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22383号“张蘑菇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26: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264号
申请人:张笑娣 委托代理人:河北桔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22383号“张蘑菇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31298号“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97834号“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94737号“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215247号“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照片、抖音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在餐厅;饭店;餐馆;流动饮食供应;临时住宿处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5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继续有效的养老院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张蘑菇力”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显著识别汉字“张”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3类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