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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90984号“高思导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28: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28号
申请人:北京高思博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90984号“高思导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4241号商标、第13790651号商标、第13790663号商标、第13790620号商标、第9414696号商标、第13790582号商标、第13790639号商标、第9414696A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宣传使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说明书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说明书、印刷出版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高思导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