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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10531号“SEAL FRES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28: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310号
申请人:欧文斯-伊利诺伊通用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10531号“SEAL FRE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并非英文中的固定搭配,具有显著性,可以识别服务来源。二、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取得注册。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字典解释、举证商标信息、在先判决书、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英文“SEAL FRESH”,其中“SEAL”可译为“密封”,“FRESH”可译为“新鲜的”,使用在指定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SEAL FRE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