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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67744号“山麓工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30: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422号
申请人:阿尔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67744号“山麓工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746460号“山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山麓工房”与引证商标“山鹿”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折叠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刀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山麓工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