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938538号“杞玉玫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33: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408号
申请人:中宁县石空镇枣一村经济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8538号“杞玉玫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思的品牌标志,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其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有关规定。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玫瑰”,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植物、植物种子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杞玉玫瑰及图 商标 中宁县石空镇枣一村经济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