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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8374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34:44关于第672837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88号
申请人:田孟祥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837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06886号图形商标、第4664817号“奥乐富 ALIP及图”商标、第934007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食营养指导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奥乐富 ALIP及图 商标 田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