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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02692号“柚稚树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34: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750号
申请人:淮北市指尖跳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皓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02692号“柚稚树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22876号“柚稚树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柚稚树洞”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知识产权许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柚稚树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