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919664号“山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40: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910号
申请人:深圳市山海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19664号“山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3395952号商标、第48875525号商标、第19713213号商标、第33250329号商标、第48862593号商标、第21620819号商标、第643656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山海”,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山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