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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98520号“海之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42: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84号
申请人:齐齐哈尔海之韵粮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范小丫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98520号“海之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3306号“海润HR”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在“食用面粉”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海之润及图 商标 齐齐哈尔海之韵粮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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