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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2428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42:24
天津银行BANK OF TIANJIN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设计细节、读音及含义、整体外观等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共存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近似程度远大于申请商标与这两件引证商标之间的近似程度,这两件引证商标已被核准共存,申请商标更应被核准与引证商标共存。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同时,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从未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产品图片、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零部件加工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检测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