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377160号“V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44: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478号
申请人:河北五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77160号“V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6272号“活力28及图”商标、第24167413号“VISLIGHTING及图”商标、第54687167号“VLS|VALORSON”商标、国际注册第1419309号“VIS HYDRAUL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水管;吊环螺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管道;压力阀(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VIS 商标 河北五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