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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58210号“老街里青肉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44: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668号
申请人: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迪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58210号“老街里青肉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85880号“老里街”商标、第67230168号“佬街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老街里青肉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