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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21959号“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44: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25号
申请人:广东阔淼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21959号“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62670号“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92142号“堇色云尚JIN SE YUN S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使用的商品完全不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于2022年7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注册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汉字“堇”被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堇色云尚”中,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枕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床单和枕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毛巾;儿童毛巾;纺织品制干发毛巾;家庭日用纺织品;卸妆用布;纺织品洗脸巾;浴用织品(服装除外);旅行用毯(膝盖保暖用);床上用毯;床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毛巾;儿童毛巾;纺织品制干发毛巾;家庭日用纺织品;卸妆用布;纺织品洗脸巾;浴用织品(服装除外);旅行用毯(膝盖保暖用);床上用毯;床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床单和枕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堇 商标 广东阔淼生活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