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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71838号“西沙岛鲜 XISHADAOX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45: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874号
申请人:金梧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71838号“西沙岛鲜 XISHADAO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23737号“西沙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06月27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中含“西沙”,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西沙岛鲜 XISHADAOXIA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