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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32430号“蛙好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47: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807号
申请人:湖南雪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专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32430号“蛙好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与其指定的商品并无直接联系,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在第29类商品上已经成功注册了“蛙好牛”的汉字标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该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商标使用时间较长,已经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已经形成相关公众群体,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申请人“蛙好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推广材料、“蛙好牛”品牌产品销售记录及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蛙好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蛙好牛 商标 湖南雪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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