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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56537号“洪崖洞川江老火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47: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651号
申请人:熊婷婷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56537号“洪崖洞川江老火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21927号图形商标、第611598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本身并无常见含义,也未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夸大宣传,更不会导致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例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餐具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洪崖洞川江老火锅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