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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53567号“华大新一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47: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647号
申请人: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3567号“华大新一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55394号“华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关联公司,且二者已达成共存协议。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签署了共存协议,但鉴于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华大新一产 商标 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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