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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74008号“DAISY 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47: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595号
申请人:宁波江东莱卡摄影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74008号“DAISY 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在“演出制作”服务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64824号“雏菊机构 DAISY COMPAN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849期《商标公告》),在前述服务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DAISY VISION